自訴的刑事案件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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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的刑事案件都有哪些

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劃分,可以將刑事案件區分為公訴按鍵和自訴案件。其中,當然是公訴案件佔絕大多數,而自訴案件僅僅是其中一小部分,同時法律方面還對自訴的刑事案件作出了規定。那究竟自訴的刑事案件有哪些呢?請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自訴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自訴案件範圍有以下幾類: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佔案。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應當注意的是,這類案件強調被害人的舉證責任,自訴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被害人等有無證據或者證據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沒有證據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證據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訴主張的,人民法院將裁定駁回自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案。通常這類案件被稱為輕傷案。

2、刑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條規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條規定的遺棄案。

6、刑法分則第3章第1節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則第3章第7節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以上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偽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依據有關司法解釋,所謂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等書面決定。

二、刑事案件公安局不立案怎麼辦

在現實生活中,公民遭到不法行為侵害的事件時有發生。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公民對侵害自身權益的犯罪行為可以向公安機關控告,要求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責任。但是公安機關認為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即不作刑事案件辦理。控告人如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做法不當,可有三種救濟方式:一是向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二是請求人民檢察院予以立案監督;三是提起自訴。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決定不立案時,應“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這是法律賦予控告人對公安機關立案活動實行監督的權利,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接到申請複議後,應當認真及時地進行復議,並將複議結果通知控告人。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並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這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進行立案監督的法律依據。被害人請求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予以立案監督,不僅有利於維護自身權益,同時有助於實現人民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職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對於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並作出書面決定的案件,被害人可直接向犯罪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在綜合了上文的內容之後,我們知道自訴的刑事案件主要包括了三類,具體的情況小編已經作出了分析,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司法實踐中,當事人經常搞不懂哪些是刑事自訴案件,哪些是公訴案件,同時在刑事自訴案件中,也經常對證據收集有不瞭解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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