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提交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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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提交時間

在很多刑事案件中,當事人有權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提交時間一般是在什麼時候呢?由於各執法機關的職能不同,所以對起訴人和被起訴人的要求也是不一樣的。請閲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提交時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七條:“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後及時提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當提交附帶民事起訴狀。”之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刑事案件立案後就可以提起,但是由於從偵查階段到審判階段可能會歷時很長時間,所以在實踐中最好是在審查起訴階段或者審判階段提起為宜。當然,如果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與被告人雙方有民事調解的可能性和願望的,在偵查階段提起也可以。

二、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的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章附帶民事訴訟:

第一百三十八條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九條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第一百四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構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第一百四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後,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和本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放棄訴訟權利的,應當准許,並記錄在案。

第一百四十二條 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列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國家財產、集體財產的,依照本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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