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調查取證的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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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調查取證的範圍是什麼?

要是不幸涉嫌了刑事犯罪,建議此時最好委託專業的律師來提供辯護。律師可以根據委託幫忙調查取證,最大限度的幫助嫌疑人、被告人維護合法權益。那麼法律中規定的律師調查取證的範圍是什麼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律師調查取證的範圍是什麼

(一)證據調查

依據《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接受民事案件當事人委託,調查並策劃收集有關訴訟及非訴訟證據。

(二)知識產權調查

調查侵犯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商業祕密等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協助查清盜版的書籍、音像製品、軟件的來源,調查假冒偽劣產品生產窩點,並獲取相應證據,打擊假冒偽劣產品,保護知識產權。

(三)被執行人財產行蹤調查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接受委託,協助債權人尋找失蹤企業、尋找逃逸債務人。協助法院調查、執行、追查被執行人隱藏、轉移的財產、帳户,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四)企業資信調查

商業信譽調查、企業不良記錄查找、合夥背景、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產品信息、業務信用調查、防止商業欺詐實地調查(包括商業侵權調查、合同欺詐調查、履約能力調查)。

二、律師調查取證權有什麼?

(一)個人資信調查

個人素行(成長經歷、家庭情況、個人愛好等)、個人資產信用調查。僱傭資質深度實地調查:學歷調查、個人信譽調查、個人資質調查、僱員忠誠調查。

(二)反不正當競爭調查

假冒商品、虛假廣告、誹謗詆譭、商務欺詐等一切侵權行為調查取證。

(三)房地產產權、使用狀況調查

(四)婚姻不忠調查

根據婚姻法“過錯賠償”原則,接受當事人委託調取婚姻不忠證據和財產下落。

(五)特定調查

根據委託人的需要,對特定事務進行的合法的調查。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 辯護人申請調查取證權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第四十二條 辯護人對特定證據的處理原則

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三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刑辯律師在訴訟過程中有調查取證權,但這種權利也必須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至於,律師調查取證的範圍則主要包括了四方面的內容,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講解。涉嫌刑事犯罪,後果往往是比較嚴重的,此時建議可以委託律師提供辯護,爭取寬大處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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