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盜竊行為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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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盜竊行為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1、《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2、《刑法》第三十七條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七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必要時,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諒解的;
(四)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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