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收到起訴書後需要多長時間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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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人收到起訴書後需要多長時間開庭

犯人收到起訴書後需要多長時間開庭

多久開庭由法院根據案件排期情況確定,但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由此可見,在犯人收到起訴書至少10日後,人民法院才可能開庭審理案件。

二、開庭審理的程序有哪些

(1)宣告開庭之前,書記員應先查對公訴人、當事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向訴訟參與人及旁聽羣眾宣讀法庭規則,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席,並向審判長報告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已經就緒。

(2)由審判長宣佈開庭,傳喚當事人到庭,查明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民族、籍貫、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住址等,收到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的日期以及收到附帶民事訴訟的日期等。

(3)審判長公佈案件來源、起訴案由以及是否公開審理,對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佈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4)審判長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包括: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被告人有權自行辯護和依法委託他人辯護;當事人、辯護人可以申請審判長對證人、鑑定人發問或者審判長許可直接發問,當事人和辯護人在法庭審理的過程中,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檢,經審判長允可,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案件事實和有關證據發表意見,並同對方互相辯論;被告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後有最後陳述的權利等。

(5)審判長應分別詢問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請回避,如果當事人、法定申請審判人員、出庭支持公訴的檢察人員迴避,合議庭認為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依照刑訴法有關回避的規定處理;認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當庭駁回,繼續法庭審理。如果申請回避人當庭申請複議,合議庭應當宣佈休庭,待作出複議決定後,決定是否繼續法庭審理。同意或者駁回迴避申請的決定及複議決定,由審判長宣佈,並説明理由。必要時,也可以由院長到庭宣佈。

犯罪分子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階段,對其的稱呼都是不同的。在案件立案偵查、審查起訴階段,一般稱之為犯罪嫌疑人,而一旦進入法院審理階段,那稱呼就變成了被告人。之後經過法院的審判,確定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那麼可以稱之為犯人或者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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