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撤案解除取保候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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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撤案解除取保候審嗎

一、刑訴法撤案解除取保候審嗎?

撤案之後當然會解除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有相應情形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撤案的法律規定:

1、要根據是否是自訴案件還是公訴案件,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是國家行為,而不是私人行為,並不是私人想調解就能了事的,私人不得干預。

2、屬於自訴案件,我國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3、公訴案件,如果已經立案的話,就得經過公安機關的偵查,偵查終結後公安機關認為不構成犯罪的才決定撤銷案件,受害人可以就刑事附帶民事部分接受調解。

4、刑事案件立案後不能按原告或受害人的要求撤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中規定:

(1)對於公安機關立案後的刑事案件撤案必須附合法定條件才可以。

(2)如沒有犯罪事實的或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3)對於民事責任部分,雙方通過調解達成諒解的,可以作為量刑的酌定從輕情節。

(4)如果不是犯罪的,會撤銷案件。

二、撤銷案件決定書的有關規定

公安機關對案件經過偵查,發現不應該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依法撤銷案件是製作的文書,稱為撤銷案件決定書。

結構、內容和寫作方法

該決定書系三聯填空式文書,由撤銷案件決定書正本 、副本和存根組成。

1、 撤銷案件決定書正本。該聯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組成。

⑴首部。包括文書標題和編號,寫法與一般的偵查文書基本相同。

⑵正文。包括下列兩項內容:

①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單位及職業。對以上項目依次填寫,力求準確無誤,簡潔明瞭。

②撤銷案件的案由、原因、依和決定事項,為一段天空式文字,行文為:“我局辦理的 案,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 條之規定,決定撤銷此案。”填寫案由時應當同時寫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如“××搶劫”案;填寫原因應當根據當地法律規定,屬於何種情形,如因“沒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法律條款應針對撤銷案件的具體原因,填寫“十五”條或第“一百三十”條。

⑶尾部。加蓋公安局印,並註明年月日。該聯應當附卷備查,因此將撤銷案件決定書副本送達原案件犯罪嫌疑人,要讓其在該聯的下文空白處寫明“本決定書副本已收到”,並簽名,同時註明年月日。

2、撤銷案件決定書副本。該聯有首部、正文和尾部組成。各部分內容和寫作方法,與正文相同。該聯送達原案件犯罪嫌疑人,原案件嫌疑人死亡的交其家屬。該聯是犯罪嫌疑人被撤銷案件,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憑據。

3、 撤銷案件決定書存根。該聯由手部和正文組成。

⑴首部。文書標題及編號與正本相同,只在標題的下方有“(存根)”字樣。

⑵正文。依次填寫下列項目:案件名稱,案件編號,原案件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單位及職業撤銷案件的原因,批准人,批准時間,辦案單位,填發時間,填發人。以上項目填寫要準確、清楚,無遺漏項目。該聯是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的憑證,應當保存備查。

撤案在很大程度上就代表着不會再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開庭審判,並且定罪宣判了,撤案跟人民檢察院決定不予逮捕的性質是完全不一樣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肯定不會因為證據不足就撤案的,撤案需要符合刑訴法規定的法定條件,如果在撤案之後還不解除取保候審的措施,這程序上是絕對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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