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期間脱逃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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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期間脱逃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

一、審查起訴期間脱逃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

審查起訴期間脱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脱逃罪】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為人逃出了羈押、改造場所,擺脱了看管人員的控制,已經逃離羈押或改造場所的範圍,擺脱了看守人員監視控制的,構成脱逃既遂,應當立案。

二、審查起訴階段有多久時間?

審查起訴階段的時間:一般應當在一個月內決定,最多在兩個月內完成。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三、審查起訴的內容

(1)犯罪嫌疑人身份狀況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別、國籍、出生年月日、職業和單位等;

(2)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認定犯罪性質和罪名是否正確、有無法定的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動中的責任認定是否恰當;

(3)證據材料是否隨案移送,不移送的證據的清單、複製件、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是否隨案移送;

(4)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5)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6)是否屬於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7)有無附帶民事訴訟;對於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受到損失,是否需要由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8)採取的強制措施是否適當;

(9)審查活動是否合法;

(10)與犯罪有關的財產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凍結並妥善保管,以共核查。對被害人合法財產的返還和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的處理是否妥當,移送的證明文件是否完備。

事實上,脱逃既遂本身也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如果説犯罪嫌疑人已經順利的逃過了工作人員的看守,意思就是逃離了羈押場所,執法機關不可能在犯罪嫌疑人脱逃以後就草草結案了,所以,犯罪嫌疑人的這種做法只能是進一步加重了自己要面臨的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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