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判決和裁定不可以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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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判決和裁定不可以申請再審
生效的解除婚姻關係判決,是不可以申請再審。但解除婚姻關係判決中,如果對財產分割部分不服的,可以根據民訴法的相關程序,申請再審。
人民法院作出的大部分裁定,不允許申請再審。司法實踐中一般區分二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再審維持原審判決,一般情況下不可以再提出再審申請。如果再審判決是原審法院作出的,則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
另一種情況是再審改判,不服改判結果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但如果再審判決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當事人就沒有了再審的機會。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條
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非訟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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