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執行的要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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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執行的要求是什麼
律師解析:法院委託的執行法院具有案件的執行管轄權
委託執行的要求是:
1、法院委託的執行法院具有案件的執行管轄權;
2、被執行人或被執行的財產不在管轄法院轄區內;
3、受委託法院是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認為確實有委託執行的必要。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委託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執行法院經調查發現被執行人在本轄區內已無財產可供執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將案件委託異地的同級人民法院執行。
執行法院確需赴異地執行案件的,應當經其所在轄區高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七條
受託法院收到委託執行函後,應當在7日內予以立案,並及時將立案通知書通過委託法院送達申請執行人,同時將指定的承辦人、聯繫電話等書面告知委託法院。
委託法院收到上述通知書後,應當在7日內書面通知申請執行人案件已經委託執行,並告知申請執行人可以直接與受託法院聯繫執行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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