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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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有哪些規定

一、審查起訴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有哪些規定

審查起訴階段是指檢察機關根據事實和法律認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時,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在決定向法院正式提起訴訟前的準備階段為審查起訴階段,經過審查最終也可能因為某些問題而不向法院提起訴訟。在這個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應當注意如下幾點:

1、到了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已經基本定性,事實也“基本”清楚了。但是,決不是説就徹底清楚了。有些犯罪嫌疑人出於種種原因在公安機關審訊階段可能隱瞞了自己的某些不利情節,也可能為了得到寬大處理而過多的虛構了一些情節。在他已經簽了字的口供裏也許都是真實的意思,但也決不排除由於受到警察非法審訊而產生的虛假供述。同時也完全有可能由於自己不知道哪些方面對自己有利,而忽視了為自己爭取從輕處罰的機會。此時,自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一定要進一步的核實案件的事實,如果發現有些地方不合乎邏輯,甚至感覺不是事實,一定要請犯罪嫌疑人給與解釋(當然對於有些問題可能永遠不需要解釋的,就一定不要讓他解釋,以免產生不利的結果)。這樣才能在今後的辯護中有的放矢。

2、要告訴犯罪嫌疑人如果受到了警察的非法審訊一定要向檢察機關反映,從而最終確定口供是否合法。

3、如果犯罪嫌疑人瞭解其他人的一些犯罪情況,一定要向檢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通報(對此,在偵查預審階段也是應當告知犯罪嫌人的,但由於犯罪嫌疑人可能在剛剛被抓後還不能認識到自己犯罪的嚴重性,還存在僥倖心理,如果此時就動員他舉報別人的犯罪,他可能不容易接受,同時為了避免警察求功心切,在接到犯罪嫌疑人的舉報後不能將此功勞記在犯罪嫌疑人的頭上,而是記在自己的頭上,因此完全可以在審查起訴階段揭發檢舉,此時,有了檢察機關的參與,對於立功表現的最終成立是很有利的)。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通過偵查如果發現舉報屬實,犯罪嫌疑人就有可能被從輕處罰甚者更優待處理。

在審查期間相關的當事人,在審查期間內會見相關的犯罪嫌疑犯的,需要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才可以進行辦理。相關的當事人必須是這類犯罪者的辯護者,才可以瞭解相關的情況,進行相關的會見了解這類案件的相關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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