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刑事案件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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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我國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在“刑事訴訟法”中沒有涉及管轄權異議制度的內容及規範。因此為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司法公平公正,我們應當儘快建立我國刑事案件管轄權異議制度。那麼,刑事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是誰,應在什麼時間提出異議呢?以及如何確定管轄權?下面就讓本站的小編來為大家介紹。

提出刑事案件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是誰?

一、提出刑事案件管轄權異議的主體

民事訴訟可以提起管轄異議的主體為各方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方、被告方及第三人,而刑事訴訟的參與人範圍比較廣,故可以提起管轄異議的主體範圍也較廣。具體包括: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刑事訴訟是國家機關或自訴人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進行追訴的活動,案件管轄尤其是級別管轄與被告人聯繫最為密切,對管轄權異議的要求也最為強烈,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首先享有管轄異議權。

2、被害人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被害人是刑事案件的受害者,雖然對犯罪者的刑事追究由國家進行,但刑事訴訟的結果與被害人能否獲得物質賠償和精神撫慰緊密相關,被害人也是刑事訴訟當事人之一,也有權對刑事訴訟提出管轄權異議。由於附帶民事訴訟與

二、刑事案件的管轄權如何確定?

(一)地域管轄

1、以犯罪地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轄為輔。《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以最初受理法院管轄為主,以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轄為輔。《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二)級別管轄

1、基層人民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19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2、中級人民法院

第20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

第21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

第22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3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對於第一審刑事案件,依法應當由上級法院管轄的,不能再指定下級法院管轄。(《六機關規定》第5條)

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併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於上級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法院管轄。(《高法解釋》第5條)。

看完上文,我們知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作為刑事管轄權異議主體在確定管轄權後,刑事案件管轄權異議的申訴人需要符合相關條件,且要在提交答辯狀的時候提出異議。由於刑事案件管轄異議在司法方面的缺失,為了公平判決,就必須將建立刑事案件管轄異議制度提上日程。我們也要了解管轄權異議的相關處理程序。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威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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