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關於集資詐騙的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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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關於集資詐騙的解釋是什麼?

我們現在生活在網絡信息幾乎非常普遍的時代,網絡信息的信息量非常巨大,監管起來肯定是非常難的。所以説網絡信息上面肯定充斥着很多的違法的事情,其中就有非法集資。對於非法集資的事情我們的刑事訴訟法有相關解釋。那麼刑事訴訟法關於集資詐騙的解釋是什麼?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12.16 法發〔1996〕32號〕

三、根據《決定》第八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構成集資詐騙罪。

“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行為人實施《決定》第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寨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法[2001]8號)

關於金融詐騙罪

1.金融詐騙罪中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金融詐騙犯罪都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既要避免單純根據損失結果客觀歸罪,也不能僅憑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司法實踐,對於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6)隱匿、銷燬帳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7)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但是,在處理具體案件的時候,對於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集資詐騙罪的認定和處理。

集資詐騙罪和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客觀k均表現為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區別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對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非法集資,或者在非法集資過程中產生了非法佔有他人資金的故意,均構成集資詐騙罪。但是,在處理具體案件時要注意以下兩點:一是不能僅憑較大數額的非法集資款不能返還的結果,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二是行為人將大部分資金用於投資或生產經營活動,而將少量資金用於個人消費或揮霍的,不應僅以此便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對於刑事訴訟法關於集資詐騙的解釋我們是可以從我們國家頒佈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中找到。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國家規定的是有相應的立案標準的,是根據涉案的金額不同來有不同的處罰規定 。所以説我們如果遇到了非法集資的事情是需要看涉案的金額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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