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認筆錄可以一次辨認兩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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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辨認筆錄可以一次辨認兩人嗎?

辨認筆錄可以一次辨認兩人嗎

辨認筆錄不可以一次辨認兩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0條中對辨認筆錄的審查、認定與排除作出了詳細的規定。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1、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

2、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的;

3、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

4、辨認對象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徵的其他對象中,或者供辨認的對象數量不符合規定的;

5、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

6、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二、辨認的程序

根據公安部《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的有關規定,辨認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1、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偵查過程中,需要辨認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經檢察長批准。

2、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在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徵,尤其是要避免辨認人見到被辨認對象,並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做虛假辨認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3、多個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位辨認人單獨進行辨認。必要時,可以有見證人在場。

4、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其他人員或物品中,不得給辨認人以任何暗示。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在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7人;辨認照片時,不得少於10人的照片;辨認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於5件;對場所、屍體等特定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徵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人民檢察院自偵的案件,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時,被辨認的人數為5—10人,照片為5~10張;辨認物品時,同類物品不得少於5件,照片不得少於5張。

5、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願公開進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偵查人員應當為其保密。

6、對於辨認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主持和參加辨認的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檢察機關偵查的案件,對辨認對象應當拍照,必要時可以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其實在需要辨認的情況下,辦案機關不可能同時讓兩個辨認人對同一件事物進行辨認的,但如果是團伙作案的話,那麼辨認人可能當時就能辨認出多個犯罪嫌疑人。整個辨認過程是在工作人員的指導下進行的,辨認人想一起辨認也不太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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