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屬於自訴刑事案件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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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詐騙屬於自訴刑事案件麼

詐騙屬於自訴刑事案件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這是典型的公訴類案件,並不屬於法律允許的自訴類案件。故,一旦發現存在詐騙行為,可直接向案發地公安報案,公安一經查實,則會予以立案偵查。

二、自訴案件的範圍是什麼

最高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⒈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⒋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⒌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本項規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詐騙案件在我國屬於公訴案件,也就是説只能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偵查結束之後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而檢察院經過審查符合條件的,則代表國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由於這並不屬於自訴案件範圍內,所以是不允許受害人自己去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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