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造成輕傷屬於自訴案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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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打架造成輕傷屬於自訴案件嗎?

打架造成輕傷屬於自訴案件嗎

打架造成輕傷屬於自訴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⒈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⒋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⒌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本項規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故意傷害罪傷情鑑定什麼時候做?

故意傷害案件中公安機關應當在傷後就進行傷情鑑定。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規定: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傷後即可進行鑑定;以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鑑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 

第十九條:“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人身傷情鑑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鑑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鑑定文書。”

應該説打架造成輕傷不是必須要按照自訴案件處理,但是情節輕微的故意傷害案,受害者直接到法院去起訴的話,只要符合立案標準刑事法院也能直接立案。與此同時,實際上被打者也沒有什麼法定義務要去原諒動手打人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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