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和自訴案件有哪些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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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案件和自訴案件有哪些區別?

民事案件和自訴案件有哪些區別

1、訴訟主體不同:刑事自訴的當事人為自訴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而民事訴訟僅有人民法院一家訴訟主體,當事人有原告、被告及第三人。

2、訴訟原則不同:刑事自訴的特有原則有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為有罪、辯護、依法不予追究等原則;不同於民事訴訟法特有的處分、調解、支持起訴等原則。

3、訴訟目的: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和義務的爭議;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是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確實犯罪和犯什麼罪以及應處何種刑罰的問題。

二、自訴案件的處理方式有哪幾種?

《刑事訴訟法》第17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根據該條規定,自訴案件有4種處理方式:

1、調解。

2、當事人在庭外自行和解。

3、撤回自訴。

4、判決。

值得一提的是,按《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3項規定審理的自訴案件不適用調解。這是因為這類案件原屬公訴案件,只是被害人依法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舉報、控告後,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檢察院已決定對被告人不予起訴或者仍維持對被告人不予起訴的決定,但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能夠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不得已直接向法院起訴,因而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時不能進行調解。

三、自訴案件的辦案程序是怎樣的?

1、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製作並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

2、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帶為告訴的人,對於已經立案的,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訴或裁定駁回起訴。但當自訴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而再次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簡單來説,民事案件和自訴案件的法律性質根本就不一樣,不過,自訴案件中的被告方也可以提出反訴,因為自訴案件的犯罪情節是比較輕微的,所以也允許原被告雙方庭外和解,庭外和解的情況下就不追究被告的刑事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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