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侵權犯罪有多少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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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是濫用職權類犯罪。濫用職權類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該類犯罪有9個罪名,分別是濫用職權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第二種是玩忽職守類犯罪。玩忽職守類犯罪主要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也就是通常所説的失職犯罪、“不作為”犯罪。
該類犯罪有10個罪名,分別是玩忽職守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商檢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第三種是徇私舞弊類犯罪。徇私舞弊類瀆職犯罪作為瀆職侵權犯罪的一種類型,它的主要特點是行為人在實施此類犯罪中,具有“徇私”和“舞弊”兩個特徵。所謂“徇私”,是指行為人為了私情、私利;所謂“舞弊”,則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時,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的行為。其含義是行為人因具有徇私、徇情的心理和情節而實施的與職務有關的犯罪。
該類犯罪的罪名有15個,分別是: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枉法仲裁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放縱走私罪;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第四種是侵權類犯罪。侵權類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活動秩序,致使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受到侵害的行為。
該類犯罪有7個罪名,分別是非法搜查罪;非法拘禁罪;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虐待被監管人罪;報復陷害罪;破壞選舉罪。
第五種是泄露國家祕密類犯罪。泄露國家祕密類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祕密法,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祕密,情節嚴重的行為。
該類犯罪有2個罪名,分別是故意泄露國家祕密罪和過失泄露國家祕密罪。

瀆職侵權犯罪有多少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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