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罪要什麼證據2021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7W

一、職務侵佔罪要什麼證據

職務侵佔罪要什麼證據2021

職務侵佔罪的認定應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偵、控、審三部門蒐集、採信的證據除必須具備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等三個條件特徵,職務侵佔罪的證據必須與本罪構成要件緊密關聯外。

認定職務侵佔罪的證據體系還需要從以下幾方面加以考慮:

(1)調取有關被害單位的企業註冊登記資料和勞動合同,證實犯罪嫌疑人的職務、身份的證據材料,以確定犯罪主體。

(2)犯罪嫌疑人所佔有的財物是否為利用職務上便利的證據材料。

(3)調取財物賬目等有關犯罪對象和數額的證據,並由司法 會計審計部門作出審計鑑定報告。

(4)根據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收集相關的物證,如用來平帳的假髮票,偽造、變造的有關帳目的憑證等。

(5)犯罪嫌疑人所侵佔財物的去向的證據材料,如揮霍、還債等。

(6)追繳的贓款、贓物,根據需要進行拍照固定證據,並由估價部門對贓物作出估價鑑定。

(7)有必要的對提取的文字材料進行文字鑑定。

(8)詢問案件涉及的參與人、知情人、關係人,獲取案件有關事實和證據。

(9)審訊犯罪嫌疑人,應問清:

1、犯罪的動機、目的;

2、犯罪的手段、方法,重點在於是否利用職務之便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有;

3、犯罪的時間、地點、次數、作案過程;

4、贓款、贓物的去向;

5、有共同犯罪的問清預謀、分工情況,區分地位、作用,確認分贓情況等。

二、職務侵佔罪行為表現有哪些

(一)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

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職權,是指指本人職務、崗位範圍內的權力,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務或崗位上的權限,但卻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或通過其他人員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便利條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手、決定或處理以及經辦一定事項等的權力;

(2)依靠、憑藉自己的權力去指揮、影響下屬或利用其他人員的與職務、崗位有關的權限;

(3)依靠、憑藉權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員,或者利用對己有所求人員的權限,如單位領導利用調撥、處置單位財產的權力;出納利用經手、管理錢財的權利;一般職工利用單位暫時將財物,如房屋等交給自己使用、保管的權利等。

至於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環境、容易混入現場、易接近目標等,即使取得了財物,也不是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他罪如盜竊罪論處。

(二)有侵佔的行為

本單位財物,是指單位依法佔有的全部財產,包括本單位以自己名義擁有或雖不以自己名義擁有但為本單位佔有的一切物權、無形財物權和債權。其具體形態可是建築物、設備、庫存商品、現金、專利、商標等。所謂非法佔為己有,是指採用侵吞、竊取、騙取等各種手段將本單位財物化為私有,既包括將合法已持有的單位財物視為己物而加以處分、使用、收藏即變持有為所有的行為,如將自己所佔有的單位房屋、設備等財產等謊稱為自有,標價出售;將所住的單位房屋,過户登記為己有;或者隱匿保管之物,謊稱已被盜竊、遺失、損壞等等,又包括先不佔有單位財物但利用職務之便而騙取、竊取、侵吞、私分從而轉化為私有的行為。不論是先持有而轉為己有還是先不持有而採取侵吞、竊取、騙取方法轉為己有,只要本質上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並利用了職務之便作出了這種非法佔有的意思表示,達到了數額較大的標準,即可構成本罪。

(三)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

如果僅有非法侵佔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至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數額,是指侵佔公司、企業等單位財物6萬元以上的。

職務侵佔罪在主觀這一方面是直接故意的,並且具有非法佔有企業、公司或者是其他單位財物為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佔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於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並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