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的相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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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務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的相同點

職務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的相同點

職務侵佔罪與挪用資金罪的相同點主要有:

(1)犯罪主體都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2)侵犯的都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

(3)客觀方面都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二、職務侵佔罪退贓可以免於處罰嗎

不可以免於處罰,職務侵佔罪退贓可以減輕處罰,具體判幾年,應該由法官自由裁量。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法律依據】《刑法》第271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職務侵佔罪的犯罪對象是什麼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職務侵佔罪屬於公訴案件的範疇,因而要是發現公司職工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侵佔公司財物的,應當馬上報警處理。不過也要注意,如果行為人在挪用本單位資金後,確屬犯罪故意發生轉變,不再想退還,而是企圖永久非法佔為己有,在客觀上有能力退還而不退還的,因為屬於刑法中的轉化犯,仍應根據處理轉化犯的原則,直接以職務侵佔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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