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和職務侵佔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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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的客體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資金的所有權。
2、客觀表現不同。挪用公款罪的行為方式是挪用,即未經合法批准或許可而擅自挪歸自己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職務侵佔罪的行為方式是侵佔。
3、主觀上不同。挪用公款罪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職務侵佔罪的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
挪用公款罪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户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挪用公款罪和職務侵佔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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