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共同犯罪如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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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共同犯罪如何判刑


職務侵佔共同犯罪,是公司或企業的財產所有權被其職員侵犯的一種犯罪類型。我們常説的動產與不動產,都在財產所有權的範圍內。非公司的員工是不能構成這種犯罪的。而且,職務侵佔共同犯罪的判定有主從犯之分,處罰也不盡相同,下文將詳細介紹。

一、職務侵佔罪共犯和從犯

職務侵佔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職務侵佔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而且是非國家工作人員。

二、共同犯罪的從犯認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和二十七條的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可知,我國刑法對於主從犯的認定,是以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來區分的,這是一條普遍適用的原則,故職務侵佔犯罪也不例外,也應當適用該原則來認定。具體而言,在職務侵佔的共同犯罪中,其主從犯的認定並不以身份的有無、職位的高低來區分,而是取決其在整個犯罪過程所起的地位和作用,如果行為人對於該犯罪起着積極、推動和主導作用,則即使其沒有相關身份和職位,也應當被認定為主犯。

三、職務侵佔行為的共同犯定性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貪污、職務侵佔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行為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以貪污罪共犯論處。

第二條行為人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佔罪共犯論處。

第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

職務侵佔罪對於非專業人員來説並不是一個常識性犯罪,當需要處理這一類案件時,結合着現實情況的發生,這類罪行會根據案件的大小,危害程度,和共同犯罪的人員性質具體探究案件的具體判定。

由此可見,職務侵佔共同犯罪,共犯和從犯根據財物的多少被判處不同時間的有期徒刑,最高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主犯和從犯的判定不取決於其身份和職務高低,而是取決於他們在犯罪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而它的主體,也必須是公司或單位的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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