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全責事故中對方要誤工費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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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全責事故中對方要誤工費合理嗎?

我們身邊肯定發生過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發生往往會伴隨着誤工費,我們國家對於誤工費是有明確的規定的,一般情況下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誤工費是由肇事者來進行支付的,誤工費是為了保障我們的合法利益。那麼交通全責事故中對方要誤工費合理嗎?

交通事故中對方全責要求賠償誤工費是合理的,因為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如果受傷的,會影響自己正常工作,應該要求對方賠償誤工費。

交通事故中誤工費如何合理確定

誤工期間一般較為明確,進行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醫囑是證明誤工必要性的基礎證據,如果住院,則住院時間和出院後醫囑證實的休息時間總和為誤工期間。但特殊情況下也有例外,如因崗位特殊要求,受害人的傷、病與其從事的工作密切相關,在無醫囑或醫囑確定的休息時間不足以保障受害人恢復期正常工作狀態時,法院可以依據單位誤工證明等其他證據合理確定誤工期間。

如果當事人產生關於誤工期間合理性的異議,在無醫囑或者誤工時間明顯過長的情況下,會參考公安部《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中關於醫療時限的規定,綜合考量受害人的具體傷害情況、工作情況、醫囑休假情況等因素進行合理認定,必要時可以進行司法鑑定確定誤工期間。

誤工費。一般來説,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依據證明確定誤工費。如果要求的誤工費過高,受害人應提供完税憑證,如果受害人提供的誤工證明費用過高且無法提交完税憑證,又不能合理解釋的,司法實踐中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予以減少,並可參照本市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賠付。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予以確定誤工費的多少。

誤工費的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人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人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後三年的平均收人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根據這一規定,誤工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其計算公式可以表述為:誤工費賠償金額 = 誤工收入(天/月/年)× 誤工時間

在交通事故中對方要誤工費的情況是合理的,因為在交通事故發生之後如果我們是全責的話我們就應該承擔起所有的責任,如果是影響了對方的工作的話我們肯定是要支付誤工費作為補償的,因為這樣才能保障對方的合法利益。所以説我們國家這樣規定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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