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交易流程及税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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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業税及附加(出讓方):
1、按轉讓價與購置價的差價繳納5%的營業税。
2、按繳納的營業税繳納7%的城建税和3%的費附加。
二、印花税和契税(雙方):
1、按產權轉移書據(合同)所載金額繳納0.05%的印花税。
2、按成交價格(合同)繳納3%的契税(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税(出讓方):
1、按取得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額,繳納土地税。
2、規定扣除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税金等。
3、税率的確定四檔: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的部分,税率為30%;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至100%的,税率為40%;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100%至200%的,税率為50%;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税率為60%。

土地交易流程及税費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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