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方案需要徵求公眾意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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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遷補償方案需要徵求公眾意見嗎?

拆遷補償方案需要徵求公眾意見嗎?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户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 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對拆遷補償不滿意該怎麼辦

首先,先不要簽訂任何拆遷安置協議。

因為拆遷安置協議屬於合同,一旦基於自主的意思簽訂之後,意味着雙方都要受契約的限制,即使事後反悔,到時候可能還得承擔違約責任,最終將導致得不償失的後果。

所以,既然對拆遷不滿意,那麼建議現在最好不要簽訂任何拆遷安置協議。

其次,提起行政裁決或行政複議,重新制定拆遷補償方案。

實踐中,如果對政府提出的拆遷補償不滿意,那麼可以及時提起行政裁決或行政複議,一般地,要在拆遷補償作出之日起60日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並且,在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提出重新制定拆遷補償方案,還可以從中提出自己的主張。

最後,可以至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般來説,如果是跟開發商因拆遷補償起糾紛的,那麼便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賠償糾紛。不過,即使是跟政府部門起的糾紛,也可以通過起訴處理。

綜合上面所説的,拆遷補償都是有專門人員的進行制定,而且這個方案也要慎得被拆遷者的同意才可以進行實施這個條款,而且還要遵守先補償後拆遷的原則來進行處理,這樣雙方才不會引起各種糾紛,而且也可以更快的實施拆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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