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拆遷的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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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即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企業拆遷的補償標準

這表明個人、單位在其所有的房屋等被徵收時,有獲得補償的權利。

另外該條例還規定了應該先擬定徵收補償方案並徵求公眾意見後修改公佈;且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户存儲、專款專用;在實施徵收時應該先補償、後搬遷……這一系列規定都是為了保護被徵收人的利益,是對被徵收人獲得經濟補償的保證,一方面可以讓被徵收人在房屋被徵收時能夠得到足額的補償,減少損失;另一方面可以有效保證徵收工作的順利進行。

對於徵收補償的範圍,依據《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應該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四)依據市、縣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助和獎勵。

這是法律對補償範圍的規定,既適用於被徵收的個人,也適用於被徵收的單位。

在具體的實踐中,企業在面臨拆遷時,可以獲得的補償應包含以下方面:

一、企業資產的補償

企業的正常運營需要固定的場所,機器設備等,這些都屬於企業的資產,在企業被徵收時,這些固定資產無法轉移,只能被拆,因此應該獲得補償。

1.土地補償費用

企業獲得土地的方式有:劃撥、轉讓、租賃等方式,如果被徵收,企業對土地的佔有、使用權喪失,需要再去尋找合適的土地。

而土地管理法中也規定,徵收土地時應給予適當補償。

而實踐中,對於土地的補償多與地上附着物的補償計算在一起,這就使很多企業利無法獲得相應的土地權利補償。

2.房屋、建築物等不動產的補償

一般情況下,企業的運作是需要固定的辦公樓、工廠區等不動產作保障的。

而這些建築物也是企業初建時較大的支出,在企業之後的經營中,是需要長期攤銷的。

因此在企業被徵收時,這些建築物都應該得到補償,補償的面積應該根據登記面積或實際丈量為準,對於具體的價值應該委託評估公司評估實際價值。

同時在對房屋等建築物進行補償時,也應該考慮其裝飾裝修等附屬設施的費用。

3.設備補償費用

企業的機器設備一般分為可以搬遷的和不可以搬遷的,不可以搬遷的機器設備,如果搬遷會直接被廢棄,企業搬到新址後,需要重新購買,對於此類設備,在補償時,應該按照其重置成新價計算補償的金額。

而對於可以搬遷的設備,在搬遷時也會因拆卸、運輸、安裝、調試等產生費用,而重新安裝的機器設備也會存在準確度下降,耐用性不強等問題,因此,也應對可搬遷的機器設備提供補償。

二、搬遷、安置費用

企業在搬遷時,需要在短時間內重新選址、建造廠房,由於規模也會受影響,很多員工可能會被解聘,需要給賠償費,原經營場所的很多設施也需要運輸、過渡期的臨時安置等這些費用,在計算補償時都應該包含在內。

三、停產、停業損失

《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

但具體實踐時,並無明確的規定,一般都為實際經營損失。

實際損失應當包括原材料、半成品等物品的實際損失,及按照往年同時期的實際銷售額或利潤額確定的數額。

四、獎勵費用

在徵收過程中,徵收主管部門為了加快搬遷進度,儘快完成徵收工作,通常會採取獎勵政策鼓勵被徵收人儘早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儘快搬遷。

獎勵費用金額的大小,由徵收單位根據搬遷實際確定,也可由徵收單位、被徵收企業協商確定,該部分費用有較強的主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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