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代替村民簽訂補償協議是否有效?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W

在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代理過的諸多案件中,有關農村徵地拆遷類的案件數量居高不下,對於補償標準不滿意、未補償先拆遷等問題的諮詢也很頻繁。其中,村委會代替村民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是否有效的問題值得我們研究一下。

村委會代替村民簽訂補償協議是否有效?

一、要確定拆遷徵收的主體是誰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因此,徵收土地的主體應當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就是政府和被徵收人直接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政府會下設徵收辦代表政府來實行徵收拆遷的工作。

二、村委會在徵收拆遷過程中扮演什麼角色?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因此,村委會並非政府部門,在拆遷徵收過程中,村委會可以協同徵收辦協調徵收拆遷相關工作,但並沒有權力代表政府和村民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村民委員會在徵收拆遷過程中,有權利向村民分配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若是您在徵地拆遷過程中,遇到了拆遷補償中沒有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分配不合理等問題,請您及時聯繫專業拆遷律師,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衞您的合法權益。

三、村委會代替村民簽訂補償協議是否有效?

如果經過村民同意,便可以通過給村委會授權的方式,委託村委會代替村民與政府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但此時村委會也只能代替有授權的村民與政府簽訂徵收補償協議,而對於沒有授權的村民,村委會無權代理。根據《村委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若是村委會擅自代替未經授權的村民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使村民合法權益受損,此時村民可以向晏清專業律師尋求幫助,通過訴訟來撤銷補償協議。

最後,各位拆遷户一定要牢記,農村徵收拆遷時,農村的土地是集體土地,但是土地被徵收後所得的土地補償也是歸屬集體組織所有,最後的所得利益也應分配到被徵收人手中。簽訂補償協議時,一般來講均是村民與徵收方直接簽訂拆遷補償協議,而非與村委會簽訂補償協議。若是在沒有村民授權的前提下,擅自代簽補償協議時,您應及時聯繫專業拆遷律師,通過訴訟方式讓法院認定補償協議無效,再讓徵收方和被拆遷人重新達成補償協議,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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