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拆遷補償糾紛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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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對拆遷補償糾紛怎麼解決

面對拆遷補償糾紛怎麼解決

1、行政裁決

對拆遷人與被拆遷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並告知當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實施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的內容包括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2、民事仲裁或民事訴訟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的約定的搬遷期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二、對房屋拆遷補償不服的上訴期是多久

上訴期是十五日。對於行政機關實施的拆遷行為,相關主體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訴訟。

房屋拆遷補償訴訟時效是六個月,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或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於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入起訴期限。

房屋拆遷補償是按户口、面積、產權分配,補償包括房屋基地補償費、房屋補償費和裝修費、拆房安置費和搬遷費、困難補助和獎勵、房屋內各項家電移機費、非住宅房屋營運損失費等。拆遷補償不合理,被徵收人與徵收人可以就補償數額進行合理範圍內的協商溝通,雙方溝通未果的可以交由同級徵收拆遷管理部門進行裁決,裁決後被徵收人仍不滿意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採用協商和解的方式,可以解決拆遷補償糾紛,當事人對房屋的拆遷補償不服可以進行上訴,有一定的時間限制,上訴期是十五天,從收到拆遷決定之日開始計算。房屋的拆遷補償款並不是全國統一的,拆遷不同地方的房屋,得到的拆遷補償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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