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拆遷方“誤拆” - 誰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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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拆興起以來,我們總是會聽到某地的房子被“誤拆”了、誰誰誰家的房子被“錯拆”了。拆遷工程是需要經過層層登記、確認,最後才能來到拆除的步驟,可就是這樣嚴格的程序為什麼會頻頻發生“誤拆”、“錯拆”的事情呢?到底是失誤還是政府部門的蓄意強拆?接下來即明律師以案釋法為大家解讀,遇到這種情況我們該找誰賠償,起訴時應該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

房子被拆遷方“誤拆”,誰來賠償

補償事宜沒談妥,房子被施工方“誤拆”

朱某合法擁有位於安徽省某地的一處房屋,並在該房屋旁另有自建房屋一套,2016年12月30日,該市政府發出房屋徵收公告,朱某的房屋在徵收範圍之內。但由於朱某與徵收中心因安置補償條件未能達成一致,雙方未能簽訂《徵遷補償協議》。

2016年12月30日,拆遷中心與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拆遷公司)簽訂了《委託徵收協議書》,雙方約定甲方(徵收中心)委託乙方(拆遷公司)進行徵收拆遷工作,徵收紅線範圍內的所有建築物,附屬物由乙方負責拆除,拆除後的建築垃圾應及時清運平整。

協議簽訂後,拆遷公司對案涉拆遷區域的房屋進行拆除工作。2018年9月16日、2018年9月27日,拆遷公司將朱某的合法房屋以及自建房屋拆除。事後朱某被告知,是拆遷公司看錯了樓牌號,拆錯了......

房屋被誤拆後的維權途徑

房子被“誤拆”後,被拆遷人一般會想到,誰拆的房就找誰賠,會徑直找到施工方也就是找拆遷公司,提起民事訴訟來索賠。但是依據侵權責任提起的民事訴訟,所得到的的判決結果跟正常拆遷所得到的補償款相比少的可憐。所以,即明律師作為專業的徵收律師團隊,更加建議各位被徵收人提行政訴訟,並一併提起行政賠償的申請。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上述案件中徵收中心委託拆遷公司對徵收區域內的房屋實施拆除,其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當由委託人徵收中心承擔。

其次,行政訴訟中,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後,法院會按照《國家賠償法》進行賠償,根據最高院判例指出:為了防止徵收機關以賠代補、惡意違法強拆行為的發生,強拆後的賠償金額一般都會高於拆遷補償金。

説到這裏,大家應該已經瞭解了,面對“誤拆”、“錯拆”時應該找誰負責才能得到更高的賠償金額了吧。最後,即明律師希望各位被徵收人在面對“誤拆”時保持理智,合法維權。必要情況下可以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切莫錯過最佳維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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