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裏是不是有權利強制拆除農民的違建房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W

農村裏存在很多無證房或者手續不全的房屋,在拆遷時,又被定為違建的風險。而且拆違的時候,村裏也是很積極的。最近有農民朋友諮詢我們:"我們村拆遷了,他們説我的房子沒有建設規劃許可證,是違建,不給補償。我正在打聽這事,村委會忽然來人把我的房子給扒了,他們有這個權力嗎?"

村裏是不是有權利強制拆除農民的違建房

下面愛土拆遷律師結合這位當事人的疑問,來為大家科普分析,村委會究竟有沒有權利強制拆除村民的"違建"。

注意了,村裏無權直接強制拆除農民的違建房屋!

如果咱們能夠通過法律手段證明房子不是違建,那麼自然無論是誰都無權拆除咱們的房子,徵收方也必須給咱們全面、公平、合理的補償。

但如果咱們的房子真的存在違規問題,村委會就有權強制拆除房子了嗎?當然不是這樣!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也就是説,對於咱們村裏面可能存在的這類違建,有實施拆除的行政權力的機關是鄉、鎮人民政府;另外如果房屋徵收已經過政府裁決,經過了訴訟程序的,也可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無論是哪種情況,村委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而非行政機關,都沒有權利自行對村民房屋實施強制拆除。

實踐中,如果村委以自己的名義強制拆除違建房屋,那麼咱們農民朋友可以針對村委會的侵權行為啟動法律程序維權。如果村委以政府名義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農民朋友們可以通過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等途徑展開維權救濟。

村裏違規拆房造成農民合法財產損失的,理應進行賠償!

咱們在這裏以案釋法。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曾有這樣一則判例。家住門頭溝區某村村民郝先生在未取得規劃審批的情況下,在自留地上自建了平房4間,經國土部門查處認定為違建,要求其限期拆除。

因郝先生一直沒有自行拆除,該村村委會在3次通知郝先生後,直接組織人員對房屋實施了拆除。郝先生認為村委會侵犯了自己的財產權利,將村委會告上了法庭。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郝先生的房屋被國土部門認定為違建,因此其違法財產損失部分應當由其自行承擔;但村委會作為自治組織無權自行拆除郝先生的違建房屋,因此給郝先生造成的其他合法財產損失部分由村委會賠償。經雙方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通過這個案例,愛土拆遷律師提醒農民朋友們,房子本身能不能得到賠償或補償,取決於房屋的合法性能不能得到認可,如果房屋本身被認定為違建,那麼農民朋友們很可能得不到相應部分的補償或賠償。

但無論房子是不是違建,村委會都無權自行實施強制拆除,因此給村民造成合法財產損失的,村委會就要依法賠償了。

所以説,當農民朋友的房子被指出是違建時,除了關注村委會是否有權實施強制拆除之外,咱們還要關注如何通過法律途徑,證明咱們的房子是合法的、咱們享有完整的財產權利。這樣即使房子不幸遭遇強制拆除,咱們也能依法爭取全面合理的補償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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