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逼遷可能觸犯了這些刑法條款!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3W

近幾年來,房屋拆遷過程中侵犯被徵收人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違法徵收行為比比皆是。從強拆、偷拆的直接暴力到停水停電、非法拘禁的“冷暴力”,拆遷方為提升自己的徵收效率,無所不用其極的給被徵收人施加壓力,從而導致被徵收人心理防線崩潰,直至妥協搬遷。

暴力逼遷可能觸犯了這些刑法條款!

那麼拆遷方真的可以這麼為所欲為嗎?其實在現實中,拆遷方使用的暴力逼遷手段很可能觸犯了以下刑法條款。

一、人身侵害型犯罪

1、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 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 的犯罪行為。

很多時候拆遷方以洽談簽約事宜與拆遷人約談,結果一直不放被拆遷人離開,輪流勸説,直到簽約才能走,甚至不簽約不放人,拆遷方的這種做法可能會構成非法拘禁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2、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是中國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一種。

這種情況常常發生在強拆時,如果拆遷方不顧安全使用暴力強拆致使被拆遷人受到傷害的,可能會構成故意傷害罪。

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3、非法搜查罪

非法搜查罪是指違反法律規定,對他人身體、住宅進行搜查的行為。

這種情況常常發生在偷拆時,在未經被拆遷人同意的情況下,拆遷方將被拆遷人家裏的東西偷偷搬出,將可能會構成非法搜查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財產侵害型犯罪—故意毀壞財物罪

財產侵害型犯罪最常見的就是故意毀壞財物罪,拆遷方常常會通過斷水斷電、打砸門窗、膠水堵門等手段逼遷,致使被拆遷人財產受到損失的,拆遷方很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職務型犯罪

1、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濫用職權罪是指故意逾越職權,不按或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侵吞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行為。

如果實施徵收的有關工作人員因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可能構成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貪污、受賄罪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這種情況一般發生在村幹部、拆遷公職人員之中,如果拆遷方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或者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可能構成貪污罪、受賄罪。

依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受賄罪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條規定處罰。

被拆遷人遇到以上情況應該怎麼維權呢?

1、及時報警,主要是需要警方現場處理和固定證據。

2、及時諮詢專業律師,讓律師儘早介入指導收集證據。

3、及時到公安機關立案,或者到法院提起自訴。

如果公安機關不予立案不能通過檢察院提起公訴時,被拆遷人可以通過向法院提起自訴。

拆遷律師團提醒大家:

在面對暴力逼遷時,被拆遷人要理性面對,保護好自身及家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要以暴制暴,最重要的收集證據法律的理智方法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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