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門女婿沒拆遷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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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門女婿沒拆遷補償?法院判決90天內安置200平房屋並支付過渡費

上門女婿沒拆遷補償嗎

經常有新聞報道外嫁女分不到補償款的拆遷糾紛。今天咱們要給大家講的是,上門女婿也有被拆遷補償拒之門外的時候。張先生作為上門女婿,和妻子劉女士婚後一直生活在劉女士所在村組,但在拆遷時卻被徵收方判定為“外地人”,不具有補償安置資格。受此影響,生活在本地的老婆孩子都沒了補償安置資格。原本按補償方案能有的200平安置房和安置補助費,説沒就沒了。你們説張先生冤不冤?

上門女婿入贅4年後喜遇拆遷,能分200平聯排房屋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劉女士與張先生相識戀愛後,於2004年6月登記結婚。劉女士家在沿海某地農村,有房也有地,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較好,旅遊產業相當發達。為了更好發展,張先生的户籍也在2006年6月正式遷入劉女士家,併入贅劉家。2006年10月和2009年5月,張先生夫婦的兩個孩子分別出生,劉女士一家四口在當地過上了幸福的小日子。

伴隨着旅遊開發的力度加大,劉女士家所在的地區,徵地活動變得頻繁。2010年4月,劉女士家房屋的宅基地及房屋被正式納入徵收範圍內。2012年7月,當地正式發佈了《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又於2013年制定了《安置工作實施細則》。

根據《細則》規定,對被拆遷人以“户”為單位進行安置,安置對象為徵地拆遷範圍內擁有合法房產並屬於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被拆遷人及其家庭成員。

徵地拆遷安置的房屋也相當上檔次,是連排住宅風情小鎮。連排住宅風情小鎮分150平、200平、250平、300平四種户型,安置標準為每人50平。

劉女士家四口人,按這個標準安置,可領到一棟200平的聯排房屋。

上門女婿、外嫁女沒補償資格?徵收方拒籤協議,安置房沒了?

不過,後來事態的發展出乎了劉女士和張先生的意料。

2018年1月,徵收方組織對劉女士等四人被徵宅基地進行測量,確認了有170餘平宅基地。但隨後徵收方卻並沒有和劉女士一家四口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反而是和其他村民陸續簽訂了補償協議。這讓劉女士和張先生“摸不着頭腦”,也非常着急。

他們去諮詢徵收方,得到的答覆是:張先生及兩個孩子在龍海六組沒有承包地,其三人不具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劉女士是外嫁女,也需認定是否有補償資格。而當地村委及村民小組未提供劉女士等四人是否享有全額村集體經濟組織權益分配及是否具有安置資格、安置對象,因此沒有選擇與劉女士一家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這個理由讓劉女士夫婦覺得“有些荒唐”。劉女士提出,早在2017年3月,當地村委會就已出具《證明》,證明劉女士等四人屬於該村村民。而且四人户籍也都在當地,這怎麼還能説自己和家人沒有補償安置資格呢?

劉女士又向上反映情況,但得到的是“需要研究”。時間一天天過去,眼看着鄰居和村民相繼去選房分房。劉女士擔心房子被選完了,更擔心房子拆了也沒有補償,坐不住了,聯繫了北京的拆遷律師,求助如何解決這個補償困局。

律師:劉女士未外嫁,且和張先生長期在本地生活,均應合理補償

通過對劉女士介紹的情況及提供的系列資料分析瞭解,律師判斷:劉女士雖然結婚,但仍在原籍居住,也未遷走户口,長期在本地生產生活,不同於一般“外嫁女”情況,其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可以確認,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安置;張先生作為上門女婿,以婚姻的方式遷入當地,取得户籍,且在當地長期生活,亦應合理補償。

另根據劉女士的介紹,劉女士、張先生還在當地享有村民失地補貼,參加了農村合作醫療保險,享有村民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這也能證明兩人屬於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至於兩人孩子,也取得了當地户籍,在拆遷時理應合理補償。

因此,劉女士一家四口應和其他村民獲得同等的補償安置待遇。

徵收方不予補償安置的行為,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補償安置權益。律師建議劉女士通過法律途徑,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劉女士隨即採納了律師的建議,並於2018年6月正式委託律師對當地徵收方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判決:劉女士一家四口具備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安置200平房屋

在庭審中,徵收方依然堅持主張劉女士等四人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於法無據,一口咬定不與劉女士等人簽訂補償協議合法合理。

但在拆遷律師提供的詳實證據面前,及運用法條有力的辯駁下,徵收方很快敗下陣來。劉女士主張,應對其合法的宅基地房屋按照補償方案合理補償,並支付因未簽訂補償協議而未支付的相應的搬遷過渡費等費用。

法院認為,劉女士户屬男方成為女方家庭成員的婚姻關係,不屬“外嫁”的情形,並不需要按徵收方的規定先進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同時,劉女士在當地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其配偶張先生落户當地後,不管是否重新簽訂承包合同或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該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人應擴大到整個家庭成員。故徵收方以沒有合同或承包經營權證為由否認張先生及兩個孩子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屬對法律理解錯誤。

法院最終採納了劉女士的主張,並作出了判決:

一、某區人民政府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內在某市某區給劉女士、張先生及其子女張某2、張某3安置面積為200平連排住宅;

二、某區人民政府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劉女士、張先生、張某2、張某3支付臨時過渡補助費7200元、搬遷費3000元、獎勵費10000元,共計20200元。

三、案件受理費50元,由某市某區人民政府負擔。

律師貼士:從本案中,我們可以看到,是否擁有村集體城組織成員資格,是農村被徵收人能否取得補償安置的關鍵。外嫁女、上門女婿能否獲得和本村村民同等的徵地拆遷補償待遇,這是比較複雜的問題。如果大家無法解決時,建議一定要及時諮詢律師,避免誤入徵收陷阱,錯失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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