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拆遷協議能否反悔

來源:法律科普站 4.85K
簽了拆遷協議能否反悔
反悔是比較口語化的説法,從法律角度來講,只有協議存在無效或可撤銷情形時,才能重新簽訂。而不會因主觀上反悔、不想簽訂而歸於無效或需重新簽訂。
重新簽訂的情形主要有:
1、與房屋拆遷有關批准文件撤銷或確認違法。房屋拆遷依託於政府的徵地批文或徵收決定,如果政府審批行為被撤銷或確認為違法,據此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的合法性就存在問題,當事人可依法請求確認補償協議無效。
2、房屋估價機構選定違法或估價不合理。拆遷補償依託於房屋估價機構的估價行為,如果房屋估價機構不是依法選定的,或者房屋估價機構不依法進行估價,或者房屋估價結果顯失公平,當事人可依法請求變更或撤銷補償協議。
3、協議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等問題。如果在簽訂補償協議過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的情形,受損害方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4、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籤的協議。如果補償協議是由家庭中的未成年人簽定的,則可以追認該協議無效。
一般來説,補償協議一經簽訂,協議雙方均應全面履行。除非存在上述情況,才可以重新簽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