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企業拆遷怎麼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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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只要在租賃期限內。

租賃企業拆遷怎麼補償?

二、房屋拆遷對承租人的補償:

1、承租人的權利 根據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承租人的權利主要有:

(1)在拆遷租賃房屋時,有權利要求出租人與拆遷人之間簽訂產權調換拆遷協議;

(2)在拆遷人與產權人之間簽訂的拆遷協議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有關拆遷協議無效;

(3)就拆遷補償事宜與出租人、拆遷人進行協商並簽訂拆遷協議;

(4)對經協商不能達成拆遷協議的事宜,可以請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

(5)對拆遷裁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6)對拆遷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7)對拆遷人未能依照法律規定拆遷的,承租人有權利要求拆遷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8)對強制拆遷的決定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行政複議;

(9)其他承租人應當享有的權利。

2、承租人的義務

(1)履行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承租人之間簽訂拆遷協議書的義務;

(2)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確定的義務;

(3)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拆遷裁決書確定的義務;

(4)其他應當由承租人履行的義務。

三、補償項目。

1、搬遷費,又稱搬遷補助費。 《拆遷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如果被拆遷人與承租人就該項費用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若無約定的,則“當房屋由房屋承租人使用時,發給房屋承租人。”

2、提前搬遷獎。 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提前搬遷的,拆遷人可以給予搬遷獎勵費。北京市政府頒佈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條規定:“被拆遷私有房屋和已購公有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租賃房屋的承租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前搬遷的,拆遷人可以給予提前搬家獎勵費。”搬遷獎勵費的支付按搬遷費的支付原則辦理。

3、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費)。 《拆遷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故當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則應獲得相應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4、停產停業損失。 《拆遷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據此,若因拆遷造成承租人停產、停業的,則承租人有權要求獲得相應的補償。

5、添置物品的補償。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改善或者增設的物品主要體現為對房屋的裝修及添置的相關設施,如承租人與被拆遷人就此項改善或者增設物品有約定的,則按約定處理;如無特別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則此部分的拆遷補償款應支付給承租人。

通過這篇文章我們可以瞭解到,租賃企業拆遷時,如果是在租賃期限之內,是可以拿到補償費用的。其中承租人要確保自己的權利與義務,在補償搬遷費用時,如果被拆遷人與承租人有合約,就按合約來做,如果之前沒有合約,那拆遷費應該屬於承租人所有。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全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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