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有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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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益登記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有哪些問題?

1、因城鎮規劃、公益事業、項目徵地等原因致使村或小組人均家庭承包地小於0.05畝的地方,該如何確權登記?

答:2015年中央一號文件強調,“總體上要確地到户,從嚴掌握確權確股不確地的範圍”。因此,對因城鎮規劃、公益事業、項目徵地等原因致使村或小組人均家庭承包地小於0.05畝的地方,要充分尊重農户意願,如羣眾要求確權確地到户的,應按現有承包土地現狀確權登記;如羣眾認可,在履行民主決策的基礎上,經縣級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可依法依規採取“確權確股不確地”或“確權確面積確大四至”的方式開展確權登記。

2、鐵路、公路、河道界內和水庫淹沒區內等徵而未用的土地,如何確權登記?

答:鐵路、公路、河道界內和水庫淹沒區內等徵而未用的土地屬國有土地,農户開荒耕種的,不得納入家庭承包土地面積,不予確權登記,也不得登記為集體土地。

二、預留地的登記

1、二輪土地承包時集體預留的“機動地”該如何確權登記?

答:《農村土地承包法》六十三條:在本法實施前已經預留機動地的,機動地面積不得超過本集體經濟組織耕地總面積的5%。不足5%的,不得再增加機動地。對於二輪土地承包時集體經濟組織預留的“機動地”,已通過村、組民主決策程序討論決定且進行了統一分配,羣眾沒有異議的,本次可以作為承包地進行確權登記。

二輪土地承包時集體經濟組織預留的“機動地”超過5%且仍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的,本着尊重歷史、正視現實、羣眾認可、保持穩定的原則,按照法定程序提請民主決策討論決定確權登記方式。若羣眾要求確權確地到户的,應以二輪承包為基礎開展確權登記工作;

若羣眾認可仍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的,在充分履行民主決策和經縣級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的基礎上,可依法依規採取“確權確股不確地”或“確權確面積確大四至”的方式開展確權登記。

2、二輪土地延包後,家庭成員中有的已成為政府公職人員或國有企業固定職工,身份已發生變化,如何確權登記?

答:《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即只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能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因此,二輪土地延包以來,原家庭成員中已考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的人員,已不具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不再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作為其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登記,但應在調查表中予以註明。同時,集體經濟組織不得以此為理由調減該户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積。

三、繼承土地的登記

1、二輪土地承包後,因户主去世,子女對自家的承包地塊界址不清楚,應如何確權登記?

答:因户主去世,子女對自家承包地塊界址不清楚的,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意見的前提下,以二輪土地延包清冊記載的內容、承包合同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為基礎,充分走訪原發包方成員,還原二輪土地延包實施情況,確定承包地塊界址後,再進行確權登記。

以上就是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的常見問題的一些介紹了。其中,最受關注的就是土地的承包的主體資格和繼承問題登記兩項了。小編要提醒您,您在進行確權登記的時候,對於您有疑問的土地問題,您一定要及時向在場的登記工作人員提出來,以免因錯誤的登記給您後期的土地使用帶來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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