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使用確權糾紛解決辦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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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土地使用確權糾紛解決辦法是什麼?

農村土地使用確權糾紛解決辦法是什麼?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鄉(鎮)政府根據發包方上報的審核報告,結合有關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工作方案,指導發包方制定具體措施,在不違背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區別不同情況,通過民主協商,妥善解決土地承包糾紛問題

對個別村部分羣眾要求調地的,應當慎重把握、妥善處理。對符合法定情形,需要個別調整的,應當履行法定審批程序。權屬爭議未解決的,不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

二、農村土地確權的意義是什麼?

1、有利於強化物權保障。土地是農業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也是農民的“命根子”,一經確權,農民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權利人,有利於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

2、有利於強化承包農户的市場主體地位和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地位,為鞏固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提供強有力的制度保障。經過確權頒證之後,土地既是資源,又是資產,農民就等於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權,無論誰想再動農村的承包地,都必須經過本户同意。如果農民外出打工,還可依法把承包地進行流轉,交給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來經營,換取實物或租金。這樣一來,農民的財產性收入就會增加。

3、農民可用自己的權證進行抵押貸款。當前,因部分農民無法提供擔保、沒有足夠的抵押物,貸款難問題較突出。而確權登記頒證以後,隨着相關政策的陸續出台,農民就可用自己的權證進行抵押貸款。

綜上所述,農村土地承包中存在一些歷史遺留問題,導致有些土地權屬不清,在確權的時候發生糾紛。這樣,村民之間應該先協商,看是否有解決辦法。不行的話鄉鎮政府從中調節,按照保障物權的原則處理。實在不行,當事人準備訴訟狀等材料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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