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著作權源代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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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著作權源代碼要求

軟件著作權屬於一種民事權利,具備民事權利的共同特徵。軟件經過登記後,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發表權、開發者身份權、使用權、使用許可權和獲得報酬權。計算機在日常生活的中作用是顯著的,越來越多跟計算機有關的作品出現,特別是軟件作品,其作用是非常明顯的,所以,當事人特別看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當事人可以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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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軟件源代碼的部分交付

為了在履行開發協議的過程中更好地保護客户的利益,國外的軟件開發協議中開始出現軟件源代碼在開發過程中部分向客户交付的條款,也有的是通過第三方的源代碼保管機構,(例如InnovaSafe和National Software Escorw,中國現在尚未發現有提供類似服務的機構,但是隨着商業需求的發展,相信很快就會有這樣的服務在國內出現)理論上來講,軟件開發中會產生大量的迭代版本,開發中間向客户交付的部分代碼並無實質意義,但是對於開發末期已經進入調試階段的軟件代碼來講,儘管與最終代碼仍有不同,但是其價值已經可以保護和持有代碼的當事人一方。這也是將軟件代碼的部分交付進入軟件開發合同的原因之一。

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部分交付代碼的情況,客户在開發過程中為了行政審批的相關項目或者其他有關的商務合作,要求軟件公司先行提供部分代碼以取得中國版權中心頒發的登記證書。按照版權中心的要求,這一部分代碼約3000餘行,相對於大型項目的總行數來講,只佔非常小的一部分,因此一般軟件公司都會同意客户的這一請求。

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閲讀我們知道技術開發,涉及的一些軟件編程等專業性極強的內容,所以客户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往往對這些東西不瞭解,導致約定交易金額等方面便會產生一定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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