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註冊馳名商標應該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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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註冊馳名商標應該如何認定?
律師解析:惡意註冊馳名商標的認定:
(1)係爭商標申請人與馳名商標所有人曾有貿易往來或者合作關係;
(2)係爭商標申請人與馳名商標所有人共處相同地域或者雙方的商品/服務有相同的銷售渠道和地域範圍;
(3)係爭商標申請人與馳名商標所有人曾發生其他糾紛,可知曉該馳名商標;
(4)係爭商標申請人與馳名商標所有人曾有內部人員往來關係;
(5)係爭商標申請人註冊後具有以牟取不當利益為目的,利用馳名商標的聲譽和影響力進行誤導宣傳,脅迫馳名商標所有人與其進行貿易合作,向馳名商標所有人或者他人索要高額轉讓費、許可使用費或者侵權賠償金等行為;
(6)馳名商標具有較強獨創性;
(7)其他可以認定為惡意的情形。法律依據:《商標法》第十四條
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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