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搶注類似商標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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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搶注類似商標該怎麼辦

惡意搶注類似商標該怎麼辦

1、當被搶注商標進入初步審定公告,提出異議。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三十條 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2、當被強注的商標核准註冊時,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撤銷被強注的商標。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四十一條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註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准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後,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

一、證明未註冊商標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實際使用併為一定範圍的相關公眾所知曉的商標,即應認定屬於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有證據證明該商標有一定的持續使用時間、區域、銷售量或者廣告宣傳等的,可以認定其有一定影響。即當事人應舉證説明未註冊商標的使用已經達到了在一定範圍的相關公眾中具有知名度的程度。

法院在認定“一定範圍的相關公眾”和“具有知名度”時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並且會綜合考量各種因素,單獨一份廣告、一次商業活動和偶發的短暫使用均不足以達到“有一定影響”的程度。

二、證明未註冊商標已經實際使用

在商業活動中,使用商標標識標明商品的來源,使相關公眾能夠區分提供商品的不同市場主體的方式,均為商標的使用方式。除一般使用方式外,在音像、電子媒體、網絡等平面或立體媒介上使用商標標識,使相關公眾對商標、商標所標示的商品及商品提供者有所認識的,都是商標的使用。

沒有實際使用註冊商標,僅有轉讓或許可行為,或者僅有商標註冊信息的公佈或者對其註冊商標享有專有權的聲明等的,法院一般不認定為進行了商標使用。因此,單獨的轉讓、許可行為或僅有對商標所有權作出聲明的行為並不能被認定為商標的使用行為。但企業可將其轉讓、許可未註冊商標的行為作為輔助證據,與前一段所指商標的使用方式相結合,用以證明未註冊商標權利人“已經使用”該商標。

三、證明對方以不正當手段搶注

若搶注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某具有一定影響的未註冊商標已被他人在先使用但仍註冊該商標,其行為可被認定為採用了不正當手段。因此,在啟動針對搶注人行為的商標異議或撤銷程序之前,當事人應積極收集可證明搶注人知曉未註冊商標使用情況的證據,以此證明搶注人實施了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的行為。

如果惡意搶注類似的商標,首先被侵權的商標持有人是可以在公告期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的,並且可以同時向法院提出相應的訴訟請求,對於此類事件,當事人不應該有着縱容的態度,而且在保護自己的商標的問題上,需要加強一些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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