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取得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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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標權的取得原則有使用原則,註冊原則和混合原則。註冊原則是指按申請註冊的先後確定商標權的歸屬。使用原則是指按使用商標的先後確定商標權的歸屬。混合原則是上述二原則的折衷適用原則。
《商標法》第三條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一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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