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侵權的方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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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權侵權的方式是怎樣的

商標權侵權的方式是怎樣的

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近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故意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

5、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二、侵犯商標權怎樣取證?

1、委託律師調查取證

由於商標權案件專業性較強,由權利人自行取證,對取證的方向和範圍把握的十分準確會有一定的難度。律師是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不僅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而且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和熟練的訴訟技巧。一般説來,律師(兩名)調查取證要比當事人調查取證更為方便、有效,收集證據的範圍也更加廣泛、精確,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具有較高的可信度。

2、申請公證機關進行證據保全

公證機關的法定業務之一便是“保全證據”。公證證據具有推定為真的效果,一般為法院直接採信,除非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公證機關對證據進行保全,其效果與法院依職權所進行的保全,是基本相等的。在訴前,當事人能夠充分運用公證機關收集、保全證據,是一個做好訴前準備的有效措施。

3、申請法院進行訴前證據保全

《關於訴前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了在商標權侵權案件中,可以申請訴前證據保全。保全措施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應在法定時間段裏提起訴訟。如果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則此種保全措施應當予以解除,或者將有關證據予以銷燬或發還,申請人要就此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調取證據,或對足以影響案件的關鍵證據調查手段窮竭後,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通常分為三類:

(1)保全被控侵權產品;

(2)調查被控侵權單位的財務賬冊,以便確定賠償額;

(3)調取被控侵權人存在侵權的證據。

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應當注意兩點:一是申請調查的證據範圍,必須符合法定情形;二是此項申請必須注意舉證時限。

法院通常採取的措施是對易拍照的被控侵權產品採用拍照的方式,或採用記錄下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的方式,對易於調取的書籍、商標實物等採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對於被控侵權人的財務賬冊往往因侵權人的阻撓或隱藏而極難得到。

5、向行政機關舉報取證

向侵權所在地工商、公安部門舉報後,上述部門可以查閲、複製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有關文件,詢問當事人和證人,採用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執法檢查。涉嫌侵犯商標專用權的,上述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對涉嫌侵權的產品清點數量、規格後查封並從中抽取樣品。

綜上所述,對於商標侵權的方式就算是相似的商標都是不可以隨意使用的,而且侵權行為給商標權人造成的損失也是需要行為人來進行承擔的,並且還要停止侵權行為,如果侵權行為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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