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應如何應對商標的惡意搶注?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7W

我們應如何應對商標的惡意搶注?

我們應如何應對商標的惡意搶注?

商標使用者發現其所用的未註冊商標遭到他人搶注,如果尚在異議期內,商標使用者可在異議期內公告發布三個月之內向商評委提起異議,要求駁回商標註冊申請;如果該商標已經被核准註冊,且在五年期限之內,商標使用者可以向商評委申請宣告該商標無效。

商標使用者要證明他人存在惡意搶注商標行為,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

1.證明未註冊商標有實際使用

商標使用者可以提供帶有商標標識的包裝物,產品檢驗報告,商標印刷證明材料,帶有商標的廣告宣傳材料等以證明商標有被實際使用。值得注意的是,單獨的商標轉讓、商標許可行為,或僅有對商標所有權做出聲明的行為,並不能被認定為商標的使用行為,商評委亦不會認定該商標有被實際使用。

2.證明未註冊商標具有一定影響力

商評委在認定是否存在惡意搶注他人未註冊商標行為時,該商標是否具有一定影響力是重要的審查因素。商標使用者要證明未註冊商標具有一定影響力,可以提供該商標標識商品或服務的經銷範圍、銷售額等數據,或相關消費者對該商標的認知度,消費者是否清楚地知道該商標及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等。

3.證明對方以不正當手段搶注商標

若搶注人在申請註冊商標之前,已經知道了該商標有被實際使用且具備一定影響力,仍舊選擇將該商標申請為註冊商標,其行為即可被認定為採用不正當手段惡意搶注商標。因此,在針對商標搶注人提出異議申請或無效宣告之前,商標使用者需收集可證明搶注人知曉未註冊商標使用情況的證據,以此證明搶注人存在了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的行為。

商標搶注的目的作用

在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和國際條約中對商標權的主體都是開放的,一般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的組織均可以申請註冊商標,只要所申請的商標符合註冊商標法的規定,則其註冊商標的行為就是合法的,因此,一般在A國註冊的商標在B國被他人註冊後,後一種註冊行為一般是合法的。但有關馳名商標在法律的保護上存在例外,依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規定,凡被成員國認定為馳名商標的,不論在請求保護的成員國註冊與否,應禁止他人搶先註冊和禁止他人使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16條也包括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因此,如果被國外或其它地區搶注的商標是屬於我國的馳名商標,則該搶注行為應當認定為違法。但是否認定與馳名商標卻是保護國的法律為準。還有一種是惡意搶注,依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七的規定,商標未經所有權人授權以代理人或代表人的名義註冊的,該商標所有人所有權反對該項申請的註冊或要求予以撤銷,依據此規定,如果搶注人是原商標所有的人代理人或代表人,則這樣的搶注行為是違法的,原商標權人可以請求搶注地的當局將該註冊行為撤銷。

對於採取使用在先做為取得商標原則的對商標進行搶注一般出於以下幾種目的:一種是搶注投機型,這種類型的搶注者一般只想同原來的商標使用者交易,以獲得經濟上的利益;第二種是惡意搶注國家,如果企業的產品在搶注國最先使用,則搶注者的行為同樣可以認定為違法。這樣的搶注者一般是原商標使用者的產品將要進入的市場中的競爭者,比如西門子公司搶注海信的商標就屬於這種類型,其一般的目的在於阻止企業的產品進入搶注國的市場,或者通過搶注減緩商標使用者的產品進入搶注國市場的速度,或以此方式壓縮原商標使用者在搶注國的市場空間。這種類型的搶注對被搶注者的影響是最大的,因為這樣的搶注本來就是想通過搶注商標的形式來製造一種貿易壁壘,因此處理起來也是最麻煩的;還有一種搶注行為是出於自我的保護,比如説甲國產品在乙國的代理商,發現自己所代理的產品的商標在乙國沒有註冊,多次和產品商標在甲國的所有者協商,但對方都不於註冊,出於對自身利益的考慮對產品的商標進行了註冊(該種註冊應是出於善意,否則屬於違法的行為);或者是甲國公司收購了乙國公司後,發現乙國公司的商標在甲國沒有註冊,為了防止投機者的搶注,甲國公司搶先對該商標進行註冊。這兩種都是屬於善意的搶注,對原來的商標使用者而言,危害並不大,處理起來也會簡單得多。

綜合上面所説的,搶注商標已成為現在經常會發生的事情,對於這些情況,我國也給出了規定,只要拿出相關的證據能證明此產品是屬於自己的,那麼就可以搶回來,但對於當事人就必須要在五年之內的期限進行處理此事情,這樣對於自己的勝訴也才會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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