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遭遇商標被搶注應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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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遭遇商標被搶注應怎麼辦?

境外遭遇商標被搶注應怎麼辦?

即商標初審通過後直接頒發註冊證、再進入異議期,任何人可在異議期內提出異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異議申請的理由和證據材料可在異議申請日起法定的時限內補充提交,如果是當國的異議人為30日內提交,而海外異議人則為60日內提交。

如果發現商標被境處搶注了,那麼是可以提無效宣告的。商標註冊後,如果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理由,利害關係人可向他國特許廳提出無效宣告申請。基於不正當競爭目的、針對馳名商標的惡意搶注為理由提出的,可以隨時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基於與在先註冊商標近似、與他人其他權利構成衝突等理由提出的,需自注冊日起五年內提起無效宣告請求。

商標國際註冊的途徑

一旦商標被搶注,無論被搶注的企業採取何種措施,都將花費較大成本,延緩其進軍海外市場的步伐。所謂“上醫治未病”,疾病的預防遠比治療更重要。中國企業佈局海外市場前,先做好商標國際註冊工作十分必要。

商標國際註冊主要包括三種途徑:單一國家註冊、地區註冊和馬德里國際註冊。

第一種是單一國家註冊,即依據各申請國法律,向各國商標主管機關遞交商標註冊申請。例如,中國企業向美國專利商標局遞交商標註冊申請,尋求美國商標法律的保護;向日本特許廳遞交商標註冊申請,以獲得日本商標法律保護。

第二種是地區註冊,即向一個區域的商標主管機關申請註冊商標,該效力及於區域內各成員國。例如,企業向歐盟知識產權局遞交商標註冊申請,其效力及於歐盟各成員國;向非洲知識產權組織遞交商標註冊申請,其效力及於非洲知識產權組織各成員國。

第三種是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即根據《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或《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的規定,在馬德里聯盟成員國間進行的商標註

商標保護

不利用國內馳名商標的創立與保護

中國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成員國,該公約第6條第2款規定:各成員國應在本國法律允許的條件下,依法對構成商標註冊國或使用國主管機關認定在該國已經馳名的商標,予以保護,不管該商標是否註冊,也就是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也應加以保護。中國已加入該公約,負有履行該公約的義務。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依照《民法通則》第124條規定,對《巴黎公約》成員國國民的馳名商標被他人註冊,或被他人抄襲、模仿使用於同種或類似商品時,直接援引《巴黎公約》有關保護馳名商標的規定處理 [4] ,不管該商標是註冊商標還是非註冊商標。這就出現這樣情況,我國法律對國內商標只保護註冊商標,對國外商標則既保護註冊商標,又保護非註冊商標。在法律上形成外國商標的“超國民待遇”,使國內非註冊商標享受不到《巴黎公約》所賦予的權利。原因是我國只有註冊商標才能成為馳名商標。根據註冊原則,非註冊商標使用人沒有商標專用權,不受法律保護,任何人都可以搶注,這樣的商標如何馳名。因此,目前的商標專用權制度,不但不利於創立和保護國內馳名商標,而且與《巴黎公約》的要求也不一致。

綜合上面所説的,商標被其它國家搶注這種事情是屢屢會發生,但是在搶注的時候要懂得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商標的註冊只要是商標的權有人那麼是可以提出異議的,但是必須要找出有力的證據,在證據面前任何人都是不會否認其中的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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