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祕密許可權的種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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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業祕密許可權的種類有哪些

商業祕密許可權的種類有哪些

1、獨佔許可。被許可方在約定的期限內,在約定範圍內有生產和銷售的獨佔使用權,這種獨佔權甚至可以約定排斥許可方使用。在這種情形下,許可方僅保留商業祕密的所有權和收益權,自己不能進行生產和銷售,也不能許可他人使用。

2、排他許可。被許可方在約定期限內約定,除了許可方還可以使用商業祕密外,許可方不能再許可第三方使用。

3、普通許可。被許可方不僅限於一家,在約定範圍內可能許可數家或更多家使用其商業祕密。

4、交叉許可。合同雙方相互允許對方以一定條件使用自己的商業祕密,雙方受益。

5、分許可。被許可方除了自己可以實施祕密外,還擁有在約定範圍內,對第三人有再許可的權利。

6、混合許可。既包括技術祕密許可,又包括專利許可。這是國際技術轉讓中常見的情況。

二、怎麼認定商業祕密

1、祕密性

也就是不為公眾所知悉,指該信息無法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這是商業祕密區別於其他信息的顯著標志。公開渠道一般是指包括公開的出版物、公開銷售和使用、反向工程以及口頭泄密等。

不為公眾所知悉不僅意味着該信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也包括不為權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以違反誠實經營活動的方式所知悉,如違反合同約定,違反保密紀律等;同時,知曉該商業祕密知曉的範圍也僅限於非常有限的特定人員,如企業內部有關職工以及企業外部原料供應商等。

2、具有價值

作為商業祕密的技術信息或者經營信息能夠給權利人帶來實際的或潛在的經濟利益及競爭優勢,這即是商業祕密的價值所在,也是獲得法律保護的根本原因,否則,該信息即使符合商業祕密的其他要件,法律也沒有對之進行保護的必要。

3、實用性

主要是指該項技術能夠投入生產使用、能夠解決生產、經營中的現實問題。抽象的概念和原理、原則如果不能轉化為具體的可以操作的方案,是不能獲得法律保護的。

4、保密性

這要求權利人在主觀上具有保密意願,並且就相關信息採取了適當的保密措施。保密措施既包括各種“硬件”措施,如將有關文件放置在保險櫃中、架設電子眼監控等,還包括各樣的“軟件”措施,例如建立保密制度、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等。

法律對保密措施並沒有提出明確的要求,只要達到合理的程度即可。至於權利人採取的保密措施是否達到了適當的程度,應根據不同案件的各種因素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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