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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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如何認定?

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如何認定?

我國司法實踐中,認定侵犯商業祕密行為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權利人訴請人民法院給予司法救濟的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是否屬於商業祕密,即是否具備商業祕密的特徵和構成要件。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商業祕密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及經營信息。其構成要件包括:價值性、實用性、新穎性、祕密性、保密性。價值性即要求構成商業祕密的信息是可付諸生產實施,並可為權利人帶來一定經濟利益或市場競爭優勢;新穎性即要求該信息在同行業內並不眾所周知,不是普通的信息;祕密性、保密性意味着該信息不能從公開渠道獲得,權利人已對該信息採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上述五要件,相輔相承,互為因果,缺一不構成法律保護的商業祕密。

(2)侵權人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經營者下列行為屬侵犯商業祕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①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權利人的商業祕密;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③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④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視為侵犯商業祕密;除此以外,行為人以合法途徑獲取,使用該信息的不構成侵權。

(3)依據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分析侵權人的行為違法性與權利人商業祕密的泄露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來予以認定。

二、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有下列侵犯商業祕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們商業祕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的,以侵犯商業祕密罪論處。

本條所稱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祕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祕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祕密使用人。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隨着經濟的不斷髮展商業也是會不斷的提高,在進行商業競爭中也是會出現一些違反法律個規定以及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發生,為了更好的保障當事人的權益也是制定了相應的法律制度進行約束,當遭遇到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後也是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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