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獲得商業祕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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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隨着經濟的發展,不同的企業都依着不同的方式發展着自身,然而對於每個企業如何發展,如何管理,這些均屬於商業機密之一。可以説,商業祕密承載了企業發展,壯大。因而,產生獲取商業祕密的説法。但是如何正當的獲得商業祕密,這點對於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的説明。但是法律沒有規定的即是可行的,我國對於不正當獲得商業祕密有着明確的説明。下面就一同去看看吧。

正當獲得商業祕密

根據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第10條中的第一款中的第一項規定中明示,以盜竊,脅迫或者是利誘等一系列的手段獲得他人的商業祕密的,均屬於不正當獲得商業祕密的方式,侵害了他們的利益。同時根據第二條中的第一款,其不正當的手段,範圍更廣。凡是違背了資源平等公平以及誠信,公序良俗,社會公德等方式獲取商業機密的行為,均被認定為以不正當的手段獲取商業祕密。我國法律將予以懲罰。由此可以發現,我國法律對此有着一個大概的規定,其具體的情形則需要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予以分辨。

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權利人的商業祕密屬於非法獲取。

一般來説,就幾種具體的列明的不正當方式:

1.盜竊,這種方式,是盜竊人自認為不被持有祕密方的所有人,或者是使用者等發現方式進行竊取其祕密的行為。這種竊取可以是文件,也可以是影音,甚至其他形式。美國《侵權法重述》(1939)中,提到了幾種盜竊方式,竊聽電話、偷聽以及其他間諜的行為,均可以被認定為是盜竊商業機密的行為。隨着經濟的發展,比方説利用計算機病毒,盜取他人電腦文件的,未經他人同意進行復制的,偷拍,偷錄的行為,均可以被認定為盜竊商業機密的行為。

2.利誘,顧名思義,以高額的報酬,良好的工作條件,或者其他的物質性的利益誘騙商業機密的所有者,使用者,甚至是知情者的,從而獲取相關商業祕密的文件資料,口頭訴述,或者是書面告知等方式。日常實踐中,只要被認定為有誘惑性的行為的,就可以認定為利誘以獲取商業機密的行為。

3.脅迫,這點和大家所認知的大致相同,以他人生命健康,財產利益,名譽隱私,甚至是工資職務以及其他的可以恐嚇,要挾他人物質性或者精神性的事物,使得商業祕密的知情者被迫向對方透露或者泄露商業祕密的行為。

除上述三種行為以外,違背了正當競爭所應當保持的公平自願,誠信,商業道德等手段,以獲取商業祕密行為的,均可以被認定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祕密。 

同時,被認定了侵犯他們合法權益時候,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機密的,法院在判處對方賠償的同時,嚴重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此,日常生活中,請以正當的手段進行合理的商業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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