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無害使用可以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1W

一、著作權無害使用可以嗎?

著作權無害使用可以嗎?

著作權無害使用是可以的,著作權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權限制機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必徵得權利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的合法行為。

“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從著作權人方面來看,是對其著作權範圍的限定;從著作權人以外的人(即使用者)來看,則是使用他人作品而享有利益的一項權利。”

合理使用應包括五層含義:

一是使用要有法律依據。

二是使用是基於正當理由。

三是不需經作者與著作權人同意。

四是不支付報酬。

五是不構成侵權,是合法行為。

第一,根據使用作品的目的來判斷各國立法中大致都將是否是處於營利目的作為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的標準。

第二,根據使用作品的性質來判斷被使用作品的性質這一要素是從作品本身的角度對合理使用進行判斷,使用何種性質的作品更容易被認定為是合理使用。在分析這一要素時,“立法者和法官無法創制一個合理使用的適當標準,而必須通過考察所有因素來評定其範圍。”

第三,根據使用作品的程度來判斷使用作品的程度是指與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整體相比,使用的數量和質量。

第四,根據對被使用作品的市場影響來判斷對被使用作品的市場影響被認為是判斷合理使用最重要的一個要素,因為合理使用和侵權使用只有一步之遙,判斷是合理使用還是侵權使用最終總要落腳在行為的結果上,合理使用並不是排除一切對著作權人造成損害的行為的發生,而是要將這種損害限制在一定範圍內,超出這個範圍的使用就應當是許可使用或者是法定許可,否則就是侵權行為。

二、著作權合理使用原則是什麼?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説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定中,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是指基於法律規定的正當事由無需徵得著作權人同意、無償使用著作權作品。因為合理使用是對著作權的限制,所以合理使用的範圍也是由我國的法律法規所嚴格的規定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