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法保護知識產權怎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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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依法保護知識產權怎麼規定?

法院依法保護知識產權怎麼規定?

法院依法保護知識產權規定包括: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祕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 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二、知識產權許可的類型有哪些

1.獨佔許可、排他許可和普通許可

根據知識產權許可授權的範圍不同,可以分為獨佔許可、排他許可和普通許可。

(1)獨佔許可

獨佔許可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地域內,知識產權只能由被許可人一人按照約定的方式使用,知識產權人本人依約定不能使用,也不得再許可給他人使用。獨佔許可的專有性較強,獨佔許可的被許可人在合同約定範圍內甚至可以對抗知識產權人本人的使用。

(2)排他許可

排他許可是指在約定時間、地域內,被許可人可以按照約定的方式使用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人本人也可以使用但是不能夠再另行許可給他人使用。排他許可的授權範圍介於獨佔許可和普通許可之間,排他許可不能限制知識產權人本人的使用,但是可以要求知識產權人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不再另行許可給第三人使用。

在專利法領域,排他實施許可合同許可人不具備獨立實施其專利的條件,以一個普通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許可人自己實施專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普通許可

普通許可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地域內,不僅被許可人可以按照約定的方式使用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人自己也可以使用,還可以繼續許可給其他人使用。普通許可相對於獨佔許可和排他許可而言,其“對抗效力”最弱。

當事人對許可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認定為普通許可。許可合同約定被許可人可以再許可他人行使知識產權的,認定該再許可為普通實施許可,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自願許可和非自願許可

(1)自願許可

自願許可是指根據知識產權人的意願,授權他人使用其知識產權的法律行為。一般而言,大多數知識產權許可為自願許可,使用者獲得知識產權人許可之後,再根據約定的內容對知識產權進行使用。

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規定在《民法典》中有相關的規定,知識產權許可的類型包括獨佔許可、排他許可和普通許可,自願許可和非自願許可,大多數知識產權許可為自願許可,非自願許可還包括法定許可和強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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