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接權人與著作權人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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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接權人與著作權人的區別是什麼

鄰接權與著作權一樣同屬於知識產權的範疇,兩者關係密切,鄰接權是由著作權衍變轉化而來的,是從屬於著作權的一種權利。但是兩者是有區別的,其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主體不同。著作權的主體是智力作品的創作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而鄰接權的主體是作品的傳播者,即圖書、期刊的出版者;音樂、戲劇等表演者;錄音、錄像的製作者以及廣播電視組織等,除表演者外幾乎都是法人。

第二,保護的客體不同。著作權保護的客體是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鄰接權保護的客體是用以傳播的作品,即演繹作品,它是以原作品為前提,根據傳播形式的需要加工而成,如戲劇、音樂演奏、詩朗誦、相聲等。前者體現作者的創造性勞動,後者體現傳播者的創造性勞動。

第三,內容不同。著作權的內容包括:人身權,即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收回已發表的作品權等;財產權,即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以及改編、翻譯、彙編權等。而鄰接權的內容主要包括出版者對其出版的書刊的權利、表演者對錶演的權利,音像製作者對其音像製品的權利、廣播電視組織對其廣播電視節目的權利、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和期刊的版式設計享有的權利等。

第四,保護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條件,一經產生就可獲得著作權保護;而鄰接權的獲得須以著作權人的授權及對作品的再利用為前提。

第五,保護期限不同。著作權保護期限除了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不受限制,永遠歸作者所有以外,其餘權利保護期限的計算兼採用死亡起算法和發行起算法。

如公民個人的作品,其發表權、著作權財產權利的保護期限為作者終生及其死後50年,截止於作者死後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作品和職務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而鄰接權的保護期限,除了表演者其表明表演者身份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不受限制外,其餘權利的保護期限均採用發行起算法,即截止於表演發生後、首次出版或播放後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鄰接權與著作權的聯繫:

(1)《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的對於著作權合理使用的限制,同樣也適用於對鄰接權的限制。

(2)作品的著作權是要受到保護期限的制約的,鄰接權也同樣要受到保護期限的制約。

(3)鄰接權依賴於著作權。因為沒有作品就沒有傳播,也就沒有鄰接權的產生,因而著作權法要先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行使權利,不得損害被使用作品原件著作權人的權利。”如果沒有得到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傳播者擅自傳播作品就是侵權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制栽鄰接權更無從談起。

綜上所述,在知識產權裏,鄰接權與著作權關係密切,可是有不少人區分不了這兩個概念,關於著作權, 大家很熟悉,而鄰接權是從著作權延伸出來的,也有人會將其混為一體,但其實兩者在主體、保護的客體、內容、保護的前提、保護的期限上都是有些許差別所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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