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混淆原則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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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混淆原則是如何規定的?

一、商標侵權混淆原則是如何規定的?

商標侵權混淆原則是我們在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時必須要考量的因素,並且構成混淆不需要有混淆事實,只需要考慮近似情況以及公眾注意和認知程度等因素就可以。

商標侵權案件中混淆判斷標準是:未經許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未經許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商標等,對於上述情況都是可以按照商標侵權案件中的混淆行為來認定的。

商標侵權案件中混淆判斷標準是根據我國《商標法》第57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從該法條上看,對商標混淆出現在同一種類商品的近似商標上,或類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商標上。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商標相同,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註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從該司法解釋看,對於同一種類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基本上就可以判斷會使公眾構成混淆。

二、產生混淆的原因有哪些?

(一)外觀近似

商標外觀近似主要指商標文字字形,英文字母組成以及圖案構成近似。商標文字字形構成近似,主要體現在漢字結構外觀、漢字組成順序上。

(二)讀音相同

有時候涉案商標與註冊商標外觀上差異很大,但讀音上卻相同,這樣也會造成消費者混淆。

(三)商品類別

註冊商標都有使用核准類別,那麼被控侵權商標使用範圍可能與註冊商標核准使用範圍存在交叉或者重合,進一步增加公眾混淆可能性。法官在具體司法實踐中會參考《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進行考量,但這不是唯一認定標準,還需結合案件具體情況,考慮商品是否具有競爭性,商品是否具有關聯性,商品銷售區域等因素。

對於商標侵權案件中涉及到混淆的認定上,應當嚴格按照上述法律中規定的行為來進行辦理,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商標侵權行為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並要求合理的賠償,涉及到刑事責任的,還需要追究相關的刑事處罰。

如果是出現了商標侵權的行為的,此時我國的法律法規是需要予以嚴厲的處罰的。在日常生活中。遇有行為人實施侵犯他人商標權的行為的,此時該侵權行為人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三方面的,分別是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以及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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