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著作權侵權誰來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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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著作權侵權誰來鑑定?

一、法律規定著作權侵權誰來鑑定?

法律規定著作權侵權由鑑定機構來鑑定。一般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一般情況下,原告很難獲得被告軟件的源程序,即使原告申請了法院調查收集證據,被告也會拒絕提供其軟件源程序,此時如果原告能證明雙方軟件的目標程序相同或實質性相似。

或者雖不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但是被告軟件的目標程序中存在原告軟件中的特有內容;或者雙方軟件的運行界面相同的,可以認定原告完成了相應的舉證責任,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侵權行為的證據:這是最主要的,司法實踐中採用“實質性相似加接觸原則”,即要有證據能證明原告軟件和被告軟件是相同的或構成實質性相似,並且被告接觸了或有可能接觸了原告的軟件,就可以初步認定侵權行為的存在。

(1)原告軟件的程序和文檔;

(2)被告軟件的的程序和文檔;

(3)原告軟件和被告軟件的程序和文檔經比對後是相同的或實質性相似的證據,此證據最好申請知識產權司法鑑定機構做司法鑑定,鑑定結論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證明力也較高;

(4)被告接觸了原告軟件的程序和文檔,只要能證明有接觸的可能性就可以,比如原告的原軟件開發人員跳槽到被告單位工作。

上述程序和文檔,主要是指相應軟件的源程序和與源程序開發有關的開發文檔。

二、提起著作權侵權訴訟的步驟是什麼?

1、蒐集和整理相關證據材料

包括證明爭議的著作權存在並能受到我國法律保護的證據、原告與爭議著作權相互關係的證據、侵權行為存在和實施侵權行為的具體方式的證據、被告與侵權行為關係的證據、侵權獲利與侵權程度的證據等。

2、證明涉嫌被侵犯的著作權本身成立

第一,證明原告有訴訟主體資格,著作權歸屬於原告。即原告作為自然人或法人或外國人,都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享有著作權的資格。並且原告與著作權直接存在法定的關係,著作權歸於原告和被許可使用。

第二,證明爭議作品的存在。即原告應提供具體的作品,如書籍、錄音等。

第三,證明作品在我國享有著作權。即證明作品是原告創作的作品,並提交作品底稿,説明創作的完成時間,以排除他人抄襲的可能性。並且原告作品內容合法,屬於著作權的保護對象。且作品仍在著作權法的保護期限內。

3、證明侵權行為存在以及具體的侵權方式

對被告擅自使用原告作品或鄰接權客體的情況,原告要證明侵權行為是由被告實施並且在被告使用後的相關證據。例如擅自複製和出版發行原告作品的侵權行為,原告需要到市場上購買侵權物品。為了讓證據更加準確並且更具有説服力,原告可以聘請公證處的公正人員一起去購買侵權物品,請公正員對整個購買過程進行公正,製作公證書。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涉及到著作權侵權方面的一些行為的話,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我國《民法典》當中所規定的構成要件來進行處理。當然了,如果要提出著作權侵權方的訴訟活動的話,提前是需要蒐集和執行好相關的證據材料,然後提交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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